中華基督教會基法小學(月華街)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
中華基督教會基法小學家長教師會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Kei Faat Prim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
九龍觀塘月華街34號中華基督教會基法小學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Kei Faat Primary School, 34 Yuet Wah St, Kwun Tong, Kowloon)
3. 宗旨:
-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為家長提供正式的途徑和場所,去參與學校活動。
- 共同討論及協力改善本校學生之教育事宜,促進教育效能。
4.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甲)會籍
a.普通會員
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惟每個學生家庭只能有一位家長或監護人註冊為「普通會員」。
b.當然會員
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及學生輔導人員得為「當然會員」。
(乙)權利
凡會員有選舉、被選、發言、表決權,並得參與享用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
(丙)義務 :各會員有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5. 會費
普通會員為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 / 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家教會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6. 組織
(甲)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其權責如下:
- 通過及修改本會會章。
- 推選常務委員。
- 推選或委任義務核數員。
- 檢討及通過常委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乙)常務委員會
- 成員
家長委員:6名,另候補委員2人,由每屆週年會員大會投票中得票最高者當選。
教師委員:7名,包括校長、副校長及學生輔導主任,另主任及教師共4名;另教師候補委員2人。
- 架構
(1) 主席一人(家長)、副主席一人(校長)
(2) 書記、司庫、康樂、總務(設正、副職位,正為家長代表,副則為教師代表)
(3) 學生輔導主任一人,負責聯絡及邀請專題講員
- 職權
(1) 選出常務委員會各委員的職位。
(2)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家長教師會的一切會務。
(3) 常務委員會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4)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及委任顧問。
(5) 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會費用途,及為活動與集會徵收費用。
(6)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 任期
(1) 由每年九月開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2) 主席任期屆滿,需擔任顧問一年,以協助新一屆之會務工作。
(3) 家長委員在任期間,子女中途退學,其職位由得票次高之委員補上。
(4) 家長委員在任期間,其子女畢業離校,則可留任至任期屆滿
(若該委員為主席,則只能留任為常務委員,屆時所有委員應互選新主席)。
(5) 教師委員在任期間離職,由另一位主任或教師填補其空缺。
(丙)特別會員大會
在接獲最少30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主席或副主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及議程須於開會之前的14日送交各會員。
(丁)參與「校本管理委員會」
據教統局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的要求,推選合適的家長加入「基法小學校本管理委員會」。
7. 集會
(甲)周年大會
(1)周年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每學年十月至十二月間由主席召開一次。
(3)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份之十,大會方為有效。
(4)若周年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為有效。
(5)周年大會所討論議案以當時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乙)常務委員會
(1)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大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2)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13人。家長委員在會員大會中由家長會員選出,教師委員由校方選出。常務委員會內各職位由委員互選擔任。
(3)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常務委員出席為有效。
(4)每年常務委員會應最少開會三次。
(5)凡常務委員連續無故缺席會議三次,作自動離職論。
(6)常務委員會所討論議案以當時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丙)特別會員大會
(1)召開辦法:在接獲最少30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主席或副主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及議程須於開會之前的14日送交各會員。
(2)法定人數:
- 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份之十,大會方為有效。
- 若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為有效。
(3)特別會員大會不會討論非議程所述內容。
(4)特別會員大會所討論議案以當時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8. 財政
- 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如超過港幣五百元正則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單據作廢。
-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校長簽署,並聯同主席或司庫簽署,並蓋上會印,方為有效。
9. 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推選或委任一名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10. 修章/解散
- 修改會章只能在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進行。
-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
-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出席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捐贈本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
11. 附則
本會所討論之事項及舉辦之活動,皆不得與教育則例及本港法例有所抵觸。
12. 會章的詮釋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